一、公司破产缘故(后附公司破产流程表)
第一条债务人不可以清偿全部债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理应认定其具有破产缘故:
(一)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二)显著欠缺清偿能力。
有关被告方进而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人未缺失清偿能力为理由,认为债务人不具有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以下情形与此同时存有的,人民法院理应评定债务人不可以清偿全部债务:
(一)债务关系依规创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早已期满;
(三)债务人还未清偿负债。
第三条债务人的负债表,或是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等显示出所有财产不能偿还所有债务的,人民法院理应评定债务人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但是反过来直接证据足以说明债务人财产可以偿还所有债务的以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超过债务,但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理应认定其显著欠缺清偿能力:
(一)因资产匮乏或是资产无法转现等因素,没法清偿负债;
(二)法人代表失踪且没有有关人员负责资产,没法清偿负债;
(三)经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法清偿负债;
(四)长久亏本且运营扭亏为盈艰难,没法清偿负债;
(五)造成债务人缺失清偿能力其他情形。
二、企业重整缘故(后附重组流程表)
第二条公司法人不可以清偿全部债务,而且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或是显著欠缺清偿能力的,按照本法要求清除负债。
公司法人有本办法规定情况,或是有显著缺失清偿能力可能性的,可以依据本法要求开展重组。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要求的情况,可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重组、调解或是破产结算申请办理。
债务人不可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对债务人开展重组或是破产结算申请。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是债务人可以依据本法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对债务人开展重组。
抵押权人申请办理对债务人开展破产结算的,在人民法院审理破产审核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是认缴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金十分之一以上投资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重组。
三、公司调解缘故(后附合解流程表)
第二条公司法人不可以清偿全部债务,而且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或是显著欠缺清偿能力的,按照本法要求清除负债。
公司法人有本办法规定情况,或是有显著缺失清偿能力可能性的,可以依据本法要求开展重组。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要求的情况,可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重组、调解或是破产结算申请办理。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据本法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调解;还可以在人民法院审理破产审核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调解。
债务人申请办理调解,理应明确提出和解书议案。
四、公司清算缘故
人民法院按照《破产法》宣布债务人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