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1日

台湾民法的法律渊源

民法起草委员会於民国17年(1928年)成立成员均为法学者,包括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林彬、郑毓秀(後由王用宾继任)、何荣(担任秘书)、胡长青(担任编集执行长)等人。

民法总则编於民国18年(1929年)5月23日公布,自同年10月10日施行。债编於民国18年11月22日公布,民国19年(1930年)5月5日施行。物权编於民国18年11月30日公布,自民国19年5月5日施行。亲属编及继承编於民国19年12月26日公布,自民国20年(1931年)5月5日施行。本法为实体法,直接规范人民私权利之各种法律要件及法律效果,而非程序法。在民商关系上,这部民法基本上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原则,亦即在体例上不再特别区分民法与商事法 本法采取欧陆法系的立法方式,共分为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及继承编五编其中总则、债编及物权编由於规范了人民最基本的财产关系而被合称为财产法,亲属编和继承编则被称为家族法或身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