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1日

既判力和强制力区别

强制力与既判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效力。

首先,有的裁判既有既判力,又有强制力,如给付判决而有的裁判只有裁判力却无强制力,如确认判决、形成判决、命同居等不适于强制执行的给付判决等,或者只有强制力而无既判力,如先予执行裁定、保全裁定等。

其次,既判力只能为裁判所特有,而强制力也可为非裁判所拥有,公证债权文书就是一例。

再次,既判力对当事人及裁判机关的约束力是没有期限规定的,一旦形成就会直到永远,即某一法律关系一旦经裁判机关作出终局裁判,就不可更改(除非发现新情况、新证据或者有新理由并经法定程序撤销原裁判)强制力是有期间限制的,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为公民的为1年,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超过此期限,当事人即丧失申清强制执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