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1日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建立直接关系到自然经济和小商品经济的发展

农村信用合作社全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置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由会员入股、民主管理和主要为会员提供金融服务组成。农村信用社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负责。信用社的建立直接关系到自然经济和小商品经济的发展。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al英文名称) Credit Cooperatives,中国简称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由成员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负责,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商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置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组织和调整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会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农村信用社分为以下部门:农村信用社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国际金融部、政通农村信用社培训学校、农村信用社信用部等,由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

县联社与单个信用社的关系相当于总行与支行的关系。一个县有一个县协会。起初,县协会由中国农业银行管理;1996年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1999年后,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成立了地方(市)协会,县协会由地方(市)协会管理;2003年后,中国人民银行退出,取消地方(市)协会,将农村信用社管理权交给省政府。省政府成立了省协会,省协会管理县协会。到目前为止,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来看,每个县协会都相当于一个独立的银行(企业)。事实上,所有人都是省政府。省县协会共同入股,成立了省协会。因此,省协会实际上是县协会“儿子”;从行政角度看,各县联社是管理信用社的行政部门,省联社是最高行政部门,因此,省联社是县联社“老子”。由于行政地位较高,经济上省联社也成为县联社的实际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