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0日

无证无照经营舞厅,如何罚款?

个体户没经备案私自营业的,属无照经营个人行为。不足刑事处分的,处以2万以下罚款。 根据国务院令授予的《无照经营依法查处依法取缔方法》第十四条规定:“针对无照经营个人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非法经营、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它罪的要求,追究法律责任;尚不足刑事处分的,处以2万以下罚款;无照经营个人行为规模庞大、社会发展危害严重的,处以2万余元20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个人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有重大事故隐患、威协公共安全管理、污染环境资源,收走专门用来从业无照经营的一种手段、机器设备、原料、商品(产品)等财产,处以5万元之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无照经营个人行为处罚,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其规定。” 个体户没经备案私自营业的,属无照经营个人行为。根据国务院令授予的《无照经营依法查处依法取缔方法》第十四条规定:“针对无照经营个人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非法经营、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它罪的要求,追究法律责任;尚不足刑事处分的,处以2万以下罚款;无照经营个人行为规模庞大、社会发展危害严重的,处以2万余元20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个人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有重大事故隐患、威协公共安全管理、污染环境资源,收走专门用来从业无照经营的一种手段、机器设备、原料、商品(产品)等财产,处以5万元之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无照经营个人行为处罚,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其规定。”无照经营依法查处依法取缔方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秩序,推动公平交易,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法规规定,从业无照经营。

第三条 针对根据法律、相关法规,需经许可审批的涉及到身体健康、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生态环境保护、当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务必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相关法规的条件和程序开展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务必凭许可审批部门授予的许可证书或者其它审批文件申请办理申请注册登记,签发企业营业执照。

第四条 以下违纪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但未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其它审批文件和企业营业执照,私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个人行为; (二)不必获得许可证书或者其它审批文件就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私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个人行为; (三)早已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其它审批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私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个人行为; (四)早已办理注销登记或是吊销营业执照,及其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再次办理登记手续,私自再次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个人行为; (五)超过核准登记企业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书或者其它审批文件即可所从事经营活动违法经营个人行为。

前述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行为,公安机关、国土规划、基本建设、文化艺术、环境卫生、质量检验、环境保护、新闻出版业、药监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许可审批部门(下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给予的岗位职责予以查处。可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同一个违纪行为,不可给与两次以上罚款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理应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个人行为。 第六条 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并未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其它审批文件,或是取得了的许可证书或者其它审批文件被注销、撤消或是有效期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办理手续,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相关法规理应撤消工商登记注册或是吊销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理应撤消工商登记注册或是吊销执照。

第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企业营业执照期限内依规注销、撤消许可证书或者其它审批文件,或是许可证书、别的审批文件有效期满的,必须在注销、撤消许可证书、别的审批文件或是许可证书、别的审批文件有效期满后5个工作日日内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工商登记注册或是吊销执照,或是责令当事人依规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厉查处无照经营个人行为,推行依法查处与引导紧密结合、惩罚和教育结合,针对下岗失业人员或是运营标准、业务范围、经营范围符合法律、相关法规的,理应催促、引导其依法处理相对应办理手续,诚信经营。 第九条 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个人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取缔时,能够履行以下权力: (一)责令改正有关生产经营; (二)向与无照经营个人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调研、了解有关状况; (三)进到无照经营场地执行监督检查; (四)查看、拷贝、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个人行为相关合同、单据、帐本及其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来从业无照经营主题活动的一种手段、机器设备、原料、商品(产品)等财产;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有重大事故隐患、威协公共安全管理、污染环境资源无照经营场地。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执行查封、扣押,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键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稽查人员执行查封、扣押,应向被告方提供执法证件,并当场交货查封、扣押认定书和查封、扣押财产及材料清单。

在交通不方便地域或是不到位执行查封、扣押可能会影响案件查处的,能够优先执行查封、扣押,并必须在24小时之内补领查封、扣押认定书,送到被告方。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查封、扣押期限不超15日;案件情况繁杂的,经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键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对所查封、扣押的财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理应保管好,不得将或是损坏。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易腐烂、发霉变质,经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键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在保留证据后优先竞拍或是卖掉。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查封、扣押期内做出处分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做出处罚决定的,视作消除查封、扣押。 针对经核查并没有违纪行为或是无需再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及时消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发霉变质财产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早已优先竞拍或是卖掉的,理应退还竞拍或是卖掉所获得的所有合同款。

按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理应予以没收的,依规收走。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或者损坏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导致被告方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针对无照经营个人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非法经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要工作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它罪的要求,追究法律责任;尚不足刑事处分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个人行为规模庞大、社会发展危害严重的,处以2万余元20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个人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有重大事故隐患、威协公共安全管理、污染环境资源,收走专门用来从业无照经营的一种手段、机器设备、原料、商品(产品)等财产,处以5万元之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无照经营个人行为处罚,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归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个人行为而为他们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送、存放、仓储等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勒令马上停止违纪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有重大事故隐患、威协公共安全管理、污染环境资源无照经营个人行为给予生产经营场所、运送、存放、仓储等要求的,处以5万元之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被告方私自使用、替换、迁移、损坏被查封、扣押财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改,处处于被动用、替换、迁移、破坏财产使用价值5%之上20%以内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处于被动用、替换、迁移、破坏财产使用价值1倍左右3倍以内的罚款。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查处行政许可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没有明确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回绝、阻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厉查处无照经营个人行为,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未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签发企业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或者其它审批文件,未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吊销执照、撤消工商登记注册、许可证书或者其它审批文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流程依法查处无照经营个人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个人行为不予以依法查处,或是适用、袒护、放任无照经营个人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罪的要求,追究法律责任;尚不足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降权、免职直到解雇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得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无照经营个人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及时核查,并严厉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为举报者信息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农民在农贸市场或是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食品,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个人行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主题活动,维护诚信经营,维护保养经济秩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照经营,就是指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机关工商注册登记并办理营业执照而私自营业的个人行为。

无照经营属非法经营罪,理应予以取缔。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责任。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出行、城市建设、市容市貌、税收、物价水平、土地资源、质量监督、文化艺术、环境卫生、药业、香烟、金融等部门严厉查处无照经营个人行为。 第四条 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应当坚持依法取缔与疏通安装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理应统筹规划,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和省内有关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培养和扶持各种销售市场的建立,并且通过加设货摊、增辟摊群或对外开放夜市街等渠道,处理从业个体经营者所需要的经营场地。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业以下主题活动: (一)为无照经营人员提供税票、经营地; (二)向无照经营者租赁、外借银行帐号; (三)法律法规、法规和规章明令禁止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其他主题活动。

第六条 对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机关理应责令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与以下惩罚: (一)责令改正运营; (二)收走违法所得;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者的无照经营者,惩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私营企业企业经营的无照经营者,惩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尤其以合伙制企业为名从事经营活动的,能够惩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以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为名从业无照经营活动,可惩处10000元以下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其他无照经营者,惩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前述列出各类惩罚,可以单处也并处。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主管机关按以下要求予以处罚: (一)为无照经营人员提供发票,由税务机关收走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为无照经营人员提供经营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机关收走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无照经营者租赁、外借银行帐号的,由开户银行责令改正,收走其租赁、外借账号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租赁、外借额度5%但不少于50块的罚款。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机关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的时候,对用以无照经营主题活动的运营工具原材料等,在报检县市级之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审批后,可以采用保存、扣留对策。遇有特殊情况能够优先采用保存、扣留对策,并且在24小时之内补领准许办理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用保存、扣留对策,应向失信执行人出具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依法暂扣款物专用凭证》。

在失信执行人接纳处罚后,应当立即消除保存、扣留对策。 被保存、扣押的运营工具或原料无法储存或在规定时间内遗弃或失信执行人回绝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 失信执行人私自使用或转移被保存、扣押的运营工具或原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理应责令时限讨回,并没有违法所得的,可惩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惩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收走和罚款处罚时,应向被处罚人印制《及时处罚认定书》或《处罚决定书》,并开具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罚没款专用凭证》或《罚没物资专用凭证》。 罚缴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必须得到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长的预先准许或是书面授权。

第十条 被处罚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行政部门处罚确定并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处罚认定书或接到行政部门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审理行政复议的机关理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确定。申请者对行政复议确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其他相关机关所作出的处罚确定不服的,能够依照有关法律、相关法规提到行政复议、起诉。 第十一条 对县之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处罚确定并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办理的行政复议,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是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所作出的处罚确定不服办理的行政复议,由开设该派出机构的机关所管。

第十二条 行政部门处罚确定或是行政复议决定一经起效,被处罚人应当在处罚确定或是行政复议确定规定期限内交清罚缴。 被处罚的无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回绝交纳罚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将保存、扣押的物资供应卖掉做价抵缴,或是依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无照经营单位和个人,回绝、阻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它相关管理方法机关相关工作人员依规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中华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处罚规章》的,由公安机关机关给予处罚;情节恶劣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的时候,理应主动出示查验有效证件,严苛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禁止营私舞弊、滥施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对营私舞弊、滥施处罚管理人员有权利检举。对违法做好本职工作管理人员,其所属单位理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农民在农贸市场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区域销售自产的农副食品,不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无照经营行政部门处罚暂行规定》的决策 (1997年11月27日由省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表决通过 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公布) 全篇 一、第六条调整为:“对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理应责令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与以下处罚: (一)责令改正运营; (二)收走违法所得;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者的无照经营者,惩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私营企业企业经营的无照经营者,惩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尤其以合伙制企业为名从事经营活动的,能够惩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以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为名从业无照经营活动,可惩处10000元以下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其他无照经营者,惩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共和国工业生产产品许可证管理办法》(下称《条例》)已经在2005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对《条例》的努力学习,小编有以下几点观点,指出来方便大家讨论。 无证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应用无证新产品的处罚设置得差距大,有不合理的地方。小编认为,《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生产过程中无证制造的处罚额度关键使用了《产品质量法》“货值金额”的方式;而第四十八条对物流环节(营销和经营过程中)的处罚额度则采用了此外的方式,即“5~20万余元”。

从类型上来讲,无证生产制造是根源,相对人大部分时候是主观恶意个人行为,而销售或经营过程中应用无证商品,相对人很有可能主观方面不是故意行为(不知道),但客观现实,因此无证生产制造远远比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应用无证新产品的行为性质严重得多。但同样是较小规模生产与较小规模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应用,后者处罚幅度有些时候好像大得多,和《行政部门处罚法》的“违纪行为和处罚水平非常”的基本原则相悖。

对销售或在生产经营应用无证新产品的处罚条文还有不健全的地方,可能会影响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执行能力。《条例》第四十八条对销售或在生产经营应用无证新产品的处罚要求“责改,处5万元到20万元的罚款”等处罚,小编认为一是处罚金额设置太大,有时候不切实际,底层不方便实行,如一家经销商人造板材商品(实行了生产许可证的商品)的经销企业,一共经销商无证新产品的货值金额才好几千或几万元,按《条例》处罚道德底线便是5万余元,不具有可执行性,相对人也负担不起,并且也不服,但罚款金额如果低于5万余元,又不符《行政部门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宽或消除”的法定情况,失去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二是处罚后,对自己所涉案人员无证商品的处置,《条例》并没有作要求,是处罚后“海关放行”?或是收走商品?没有一个观点。

有关被查封、扣押的时限不具体。《条例》第三十七条赋予质检部门对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的权力,可是包含配套《条例》实施细则对被查封、扣押的时限都未明确。到底是依照《行政部门处罚法》所规定的7天,或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15天或者《产品质量法》要求的三个月时限?小编认为,“三个月”比较合适,则在一般审理案件的期限内。

提议质监总局应尽早出台相应的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