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1日

农村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新规)

近日,不少网友就农村宅基地转让、赠与、继承等问题进行了咨询,为方便大家了解,本人进行了较为完整的梳理,需要的请收藏。

首先,澄清一个错误的理解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法律规定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私人土地和私人山脉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换句话说,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等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村宅基地不得转让、赠与、继承。

农村宅基地分为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两部分。

农村宅基地的转让、赠与和继承,通常称为宅基地上房屋的转让、赠与和继承。

由于“土地与人同行”和“房地一体化”,随着房屋的转让、赠与和继承,继承人、受让人和受赠人合法使用宅基地。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转让、赠送房屋的,可以拆除、重建房屋。但是,对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来说,房屋不能拆除和重建,其宅基地使用权随着房屋的损失而消失,宅基地将被村集体收回。

二、宅基地继承

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有关规定,这里就不累了。

1.宅基地继承转让的基本流程

(一)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当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地产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

2.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房屋的产权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三)户口簿或者其他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需要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

(5)遗嘱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的另一份材料:被继承人立遗嘱。

(六)办理房屋转让登记,申请人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屋权利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遗赠公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

三、宅基地转让、赠与

1.宅基地转让、赠与条件

(1)合法取得宅基地和房屋 。房屋建设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并办理相关土地使用和规划审批手续;

(2)转让人和赠与人有长期稳定的居住场所

(3)经村集体同意 。转让、赠与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不得私下转让、赠与;

(4)在村集体内转让、赠与 。只能在村集体内转让,不得转让或赠与外村村民和城市居民;

(5)符合“一户一宅”原则 。村里有宅基地的农民不得转让或赠与。只能转让给在村里设立家庭,但未分配给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标准的农民。

2.农村宅基地转让和赠与的条件除外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赠与,必须与住房一起转让、赠与。

下列转让、赠与视为无效:

(一)城镇居民购买、受赠;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或赠送礼物;

(三)转让、赠与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四)转让、赠与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

(五)受让人、受赠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四、宅基地继承、转让、赠与确认登记

1 .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城市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以按照规定确认登记,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证书附件栏注明“权利人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房屋的合法继承人”。

2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发布前,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以依法确认登记。“权利人为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房地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明。文件发布后,城市居民非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村房屋的,不予登记。

3 .经宅基地所有人同意,将房屋转让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民,并在集体内赠与宅基地上的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可以依法确认登记。

宅基地转让、赠与、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的,参照《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交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所有权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认登记发证的通知》,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应当按照转让、赠与时宅基地超出面积标准的政策法规进行确认登记。

4 .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而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认登记权,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证书附栏进行登记。